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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圃田乡口碑特别好的郑州律师!-咨询电话

发布时间:2019-11-26 22:59:56        






夫妻一方未签字的***为何成为夫妻共同***

班某与刘某于2016年9月离婚,但***近却因前夫刘某的一笔***被诉至法X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X法X院以该笔***基于刘某与班某共同意思表示为由判X决班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郑州律师

  【案情】

  2014年1月26日,刘某与文某签订一份《借X款合同》,约定刘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文某借X款35万元,***每月12250元,借X款期限从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刘某还在上述《借X款合同》借X款人处签上班某的名字。同日,刘某还向文某出具一份《收据》,载明其收到文某转账的35万元。2014年2月13日,文某与刘某、班某三人共同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X易中心办理房屋抵X押登记,刘某、班某将其位于良庆区金沙大道某广场C座1904号房屋抵X押给文某,作为文某35万元***的担X保。因刘某未能依约还款,刘某与文某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2017年4月14日签订《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对上述借X款进行延期。延长的借X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仍未能还清借X款,文某遂到南宁市良庆区法X院起诉,请求判X决刘某和班某共同偿还借X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并要求对刘某和班某抵X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郑州律师刘某对本案借X款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向文某借X款时,班某的名字是其所签,班某不在场也不知情,其与班某的离婚协议也约定***由其承担,郑东新区圃田乡百度地图搜索郑州律师事务所!,因此该***与班某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班某未到庭参加诉X讼。


法X院认为,韩梅提交的证据与所诉事项的关联性不足,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自身主张。

 

 法X院认定,此案中,刘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韩梅名下。刘强及韩梅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刘强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令韩梅向陈倩返还200余万元。郑州律师


行政诉X讼的举证立式和民事诉X讼是有区别的, 由于一方是行政***, 另一方是普通百姓,所以***对国X家机X关规定了更严格的举证责任。郑州律师

我国《行政诉X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证据规定》对行政诉X讼中的举证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第1条规定:“根据行政诉X讼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4条规定: “公民、X法人或者其他***向人民X法X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郑州律师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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